家庭暴力防治法  執行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28條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 行之。

當事人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有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其核發地國對於中華民國法院之保護令 不予承認者,法院得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