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執行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27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 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 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