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執行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26條
當事人之一方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取得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得持保護令逕向戶政機關申請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徙登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