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執行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22條
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 全占有住居所、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

前項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相對人應依 保護令交付而未交付者,警察機關得依被害人之請求,進入住宅、建築物 或其他標的物所在處所解除相對人之占有或扣留取交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