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14 日)
第6條
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配 偶或親屬一人,得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以下簡稱專用停 車位識別證明)。但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車輛種類為計程車者,車 主及駕駛人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前項證明包括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以下簡稱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及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以下簡稱專用牌照)。

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應就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牌照擇一申請 。但計程車僅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計程 車為限。

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時,應由社政主管機關向專用牌照核發機關確認申 請者未領用專用牌照,始得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