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14 日)
第12條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於駕駛本識別證註記牌照之車輛時使用,並由身心障 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其配偶、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

前項配偶或親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

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由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或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 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不得使 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