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 101 年 06 月 11 日)
第9條
接受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者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如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 三人,應主動告知原補貼機關及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怠於告知而得之不 當得利應附加利息返還原補貼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