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 101 年 06 月 11 日)
第5條
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且其購置之住宅應在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

二、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者。

三、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於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五年內購買且辦有 貸款之住宅,尚未全部清償者。

貸款利息補貼應以身心障礙者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 同持有之住宅作為貸款之抵押物。

第一項第一款計算方式,應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三及第四十四 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