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 101 年 06 月 11 日)
第11條
本辦法之補貼,其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備具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人之申請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 調查、審查及核定等程序。

三、核定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符合資格者應載明核定發給補助之起 始日及補助金額;未符合資格者,應載明不符資格原因。但不得於書 面通知中詳列或提供戶內人口資產明細。

四、核定之補助款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核定次月十日前,匯 入申請人帳戶。

五、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十五日內,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向原受理機關申請複查。受理複查之機關應依第一款至第 三款所定程序重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