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辦法  ( 97 年 01 月 29 日)
第4條
身心障礙者購買商店或攤販低利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年限及償還方式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額度:每人最高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但不得超過承購總價百分之 八十。

二、利率:政府與承貸銀行應共同議定承作本貸款之貸款利率,借貸人負 擔之利率不得超過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每年一月一日比照當時國 民住宅貸款利率機動調整。其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之差 額由政府補貼。

三、償還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十年。

四、償還方式:依各承貸銀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