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辦法  ( 97 年 01 月 29 日)
第3條
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申請本辦法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

一、年滿二十歲。

二、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

三、購買或承租商店或攤販未滿二年。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

前項第四款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 相關規定辦理。

身心障礙者申請第一項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攤 販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