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辦法  ( 97 年 01 月 29 日)
第2條
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之公有公共場所零售商店或 攤販,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