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 106 年 03 月 27 日)
第7條
義務採購單位於採購時,應查驗機構、團體、庇護工場相關證明文件;必 要時,得向主管機關查證,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