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 106 年 03 月 27 日)
第4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 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物品及服務,於合理價格 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優先採購:

一、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及非機構、團體、庇護 工場之廠商投標,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予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意 旨。

二、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比價或僅邀請一 家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議價。

三、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資格審查 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投標。

依前項第一款辦理優先採購者,其決標方式如下:

一、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與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其最低標 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應優先決予庇 護工場,其次為機構或團體。

二、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 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如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僅一家者,義務採購單 位應洽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二家以上 者,義務採購單位應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機構、團體、庇護工 場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二家以上標價相同者 逕行減價,由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減價後,標價相同者,抽籤 決定之。

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最低標報價已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其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得為決標對象者,義務採購單位得洽該機構 、團體、庇護工場減價,並適用政府採購法該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