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09 日)
第9條
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得向訓練單位申請使用合格犬;經訓練單位 評估適合者,得提供合格犬,並發給使用者證明,其格式如附表四。

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違反使用規定、使用原因變更或消失時,訓 練單位得收回使用者證明及合格犬,並應將評估結果及追蹤紀錄報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

訓練單位依前二項規定發給或收回使用者證明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使用者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