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09 日)
第3條
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訓練單位: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國內法人。

二、聯盟會員,或與聯盟會員交流連續達二年以上。

三、聘有符合所對應訓練犬隻之專業訓練能力之專任人員;申請導盲犬訓 練單位者,並至少聘有一名專任導盲犬指導員。

四、組織及財務健全,足以辦理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交流連續達二年以上,為申請認可前二年內,曾與聯盟會員交 流犬隻及接受聯盟會員辦理之訓練師與指導員之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