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09 日)
第2條
本法第六十條所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以下併稱合格犬) ,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合格犬專業訓練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訓 練後,並領有合格犬工作證者。

本法第六十條所稱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以下併稱幼犬) ,指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單位訓練中,並領有幼犬訓練證明者。

本法第六十條所稱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以下併稱 專業訓練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單位核發之專業訓練人 員資格證明文件者。

前項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單位,包括國際導盲犬聯盟、國際協助犬聯 盟(以下併稱聯盟)及其認可之訓練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