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09 日)
第12條
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使用合格犬、專業訓練人員訓練合格犬或幼 犬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時,應善盡注意其他人員及物品安全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