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3條
社會工作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

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 證書。

三、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

四、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 職系考試及格,並具一年以上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