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15-1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院長(主任)及副院長(副主任)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領有身心障礙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二、大專校院醫學、護理、復健、職能治療、物理治療、教育、特殊教育 、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輔導、心理、兒童及少年福利、幼保 、早期療育、聽力、語言治療、老人照顧、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 組)畢業,並具二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或身心障礙社區服務工 作經驗。

三、大專校院畢業,領有本辦法所定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之結業 證明,並具二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或身心障礙社區服務工作經 驗;服務住宿機構者應具四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領有本辦法所定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 練之結業證明,並具四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服務住 宿機構者應具六年以上住宿機構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教保員或 訓練員服務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