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前條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補助項目、金額及補助方式為現金給
付或實物給付,不予補助者並應載明理由。
經核定給付者,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完成下列事宜:
一、核定為現金給付者,申請人應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補助基準表所定
應備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所送資料
未齊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
二、核定實物給付者,申請人應依核定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指定之輔具供應單位領取輔具。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撥付補助款後一個月內完成核撥
。
申請人經核定現金給付並完成輔具購買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得檢附申
請人死亡證明相關文件,依前項規定請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