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 101 年 07 月 09 日)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除輔具項目不須評估或應由醫師 開立診斷書者外,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置之輔 具中心辦理評估,或由申請人依補助基準表規定至輔具服務提供單位辦理 輔具評估。

補助基準表規定應由輔具中心評估者,得由該中心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同意,結合輔具服務提供單位辦理。

前項評估應製作評估報告書,並於完成評估後十日內將評估報告書送交申 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評估報告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