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 101 年 07 月 09 日)
第5條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但申請重新鑑定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 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且提出輔具需求之申請者,應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 單位轉介: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四、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應檢附文件如為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應於診斷書開立日起三個 月內提出申請。

第一項資料未備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