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 101 年 07 月 09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輔具,指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構造,促進活 動及參與,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之裝置、設備、儀器及軟體等產品。

輔具補助項目包含下列各類輔具:

一、個人行動輔具。

二、溝通及資訊輔具。

三、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

四、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

五、具預防壓瘡輔具。

六、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

七、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八、居家生活輔具。

九、矯具及義具。

十、其他輔具。

輔具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二、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三、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特定輔具補助項目,得不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補 助額度之限制。

前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資格,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自行查調認定。

第二項輔具補助項目、額度、最低使用年限、補助對象、評估方式、輔具 規格或功能規範及其他規定等,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輔具補助基準 表(以下簡稱補助基準表)規定。

所持身心障礙手冊屬罕見疾病或其他類,經輔具評估認有使用輔具之必要 者,其障別及等級不受補助基準表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