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 101 年 07 月 09 日)
第16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 就申請、審核及請款程序視實際需要另定簡併作業方式辦理,不受本辦法 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