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 101 年 07 月 09 日)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全額補助或實物給付之輔具,得於申請人再 次申請同項輔具補助時辦理回收;其已無輔具使用需求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