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 101 年 07 月 09 日)
第12條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並 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復受理機關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家屬或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