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 101 年 07 月 09 日)
第10條
依補助基準表之規定須經評估之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 補助。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完成購買者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輔具評估認符需求者,得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