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24 日)
第9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二、不符本法、本辦法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相關規定 。

三、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負責人有違反本法相關規定,未依規定限期改 善完竣。

四、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負責人所營運之其他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曾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廢 止設立許可處分未滿二年。

五、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負責人曾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廢止 設立許可處分未滿二年。

前項規定,於負責人變更及復業申請案件,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