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24 日)
第4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名稱,得標明業務性質,並冠以私立二字。業務 性質相同者,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不得使用相同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