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24 日)
第3條
自然人申請設立或籌設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負責人應為年滿二十歲 ,且無受褫奪公權、破產、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國民。

法人或團體申請設立或籌設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章程或捐助章程所 載之宗旨或工作項目應有辦理社會福利事業項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