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24 日)
第22條
法人附設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財務、會計及 人事,均應獨立。

法人或團體之董事、監察人、理事或監事,均不得兼任法人或團體所設立 或附設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