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24 日)
第2條
申請設立或籌設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設立地點跨越直轄市、縣(市) 行政區域時,由受理申請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