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24 日)
第14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縮減、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應 於縮減、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預定日前三個月,檢具申請書敘明理由、現 有身心障礙者安置計畫、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地址等相關事項,報經主管 機關許可。

前項申請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案件者,應檢具第五條所定文件;主管機關 應於受理申請後一個月內,依本辦法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 標準等相關規定完成審核。

申請第一項擴充業務規模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負責人相同。

二、位於同一棟建築物內,同樓層者或直上、直下不超過一層數之不同樓 層者;位於不同幢建築物,同一宗土地之地面層。

三、設立之營運處所應符合相關規定,且未跨越原許可主管機關行政區域 為原則。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依第一項許可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後,應經主管機 關應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及設施,並符合規定者,始得營運。

第一項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負責人未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已申請尚未 經主管機關核准營運,即擅自營運者,依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遷移,跨越原許可主管機關行政區域,應依本辦法重新申請設立許 可,原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