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24 日)
第11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前,不得以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籌備處或其他任何名義對外洽辦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