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10 月 06 日)
第8條
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三、專業服務。

四、權益保障。

五、改進或創新。

六、其他經評鑑諮詢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評鑑諮詢小組應訂定評鑑實施計畫及評鑑指標,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評鑑 實施六個月前公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評鑑實施計畫及評 鑑指標辦理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