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10 月 06 日)
第10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者,由主辦評鑑機關公開表揚、發 給獎牌,並得發給獎勵金。公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優等者,各級 主管機關應對其首長及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

前項獎勵金,應專作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充實設施設備或獎勵員工之 用,並應詳細列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