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 104 年 10 月 08 日)
第6條
國內大眾運輸業者應於所屬運具停靠碼頭、車站等售票地點,指定適當售 票窗口,便利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購票,並協助身心障礙者優先 乘坐。

國內民用航空運輸業者應在各機場明顯處懸掛無障礙標誌,並對身心障礙 者優先乘坐予以適當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