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 104 年 10 月 08 日)
第5條
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時,應出示身心障礙 者證明文件,並隨身攜帶,以備大眾運輸業者及其所屬相關站、車服務人 員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