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 104 年 10 月 08 日)
第3條
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依前條規定請求半價優待、優先乘坐者,應 於訂位、購票或劃位時主動告知其身分,並應出示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供 查驗,並登錄身分證字號。但其他法令就記名票種或應登錄資料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