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 104 年 05 月 12 日)
第8條
身心障礙者對於前條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請重新需求評 估,並以一次為限。但本法第七十一條之經濟補助項目,依相關補助辦法 規定辦理申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本法第五十條個人照顧服務及第五十一條 家庭照顧者服務之申復,應另行指派需求評估人員重新辦理需求評估,並 籌組專業團隊確認評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