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 104 年 05 月 12 日)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身心障礙者有本法第五十條個人照顧服務 、第五十一條家庭照顧者服務及第七十一條經濟補助需求時,應進行需求 評估,並籌組專業團隊確認評估結果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依需求評 估結果提供相關服務或進行轉介。

前項需求評估,除另有規定外,應於需求訪談後依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標 準表為之。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訪談表、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標準表如附 表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