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 104 年 05 月 12 日)
第11條
本辦法之需求評估須由社會工作、特殊教育、復健諮商、心理諮商或醫事 等相關系(所)畢業,並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需求評估課程訓練取得 證明之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