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2 月 19 日)
第3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專責人員,指全職辦理身心障礙福利工作,未兼辦 其他業務者。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專業人員,指依規定遴用訓練,從事身心障礙相關 福利工作之服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