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2 月 19 日)
第2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時,應提出緊急安置必要費用之支出憑證影本、計算書及該機關限期 催告償還而未果之證明文件,並以書狀表明當事人、代理人及請求實現之 權利。

前項書狀宜併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強制執行法所定其他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