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2 月 19 日)
第21-1條
有關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行為不檢損害身心障礙者權益 ,其情節重大之認定原則為:

一、有本法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二、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經有罪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