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2 月 19 日)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多元需求,輔導依本法第六十 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一、住宿或日間生活照顧服務。

二、日間活動服務。

三、復健服務。

四、自立生活訓練服務。

五、膳食服務。

六、緊急送醫服務。

七、休閒活動服務。

八、社交活動服務。

九、家屬諮詢服務。

十、其他相關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