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罰則 (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98條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於營業場所內發生者,另處罰場所之負責人 或所有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前二項罰鍰之收入,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專供作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