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罰則 (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97條
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