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罰則
(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9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 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令其停止提供服務,並限 期改善,未停止服務或屆期未改善。
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 定。